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免稅進口車輛出售補稅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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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進口車輛,未經受理機關核准而私自出售或雖經核准而未依限補稅者,除應通知原車主所屬機關並吊銷該車牌照外,並依關稅法或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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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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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關稅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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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