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27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貨棧業者有欠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有權從其繳納的保證金中抵繳欠款。 2. 如果因抵繳欠款而使保證金不足,貨棧業者應在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補繳差額。 根據參考資料,這一法條的適用範例可能包括貨棧業者在進出口過程中未繳納應付的稅款、規費或罰鍰,而海關可以從其保證金中抵繳欠款,如果保證金不足,則要求貨棧業者在一個月內補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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