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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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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貨棧業者有欠繳稅款、規費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
  2. 2.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貨棧業者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補繳其差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27 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貨棧業者有欠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有權從其繳納的保證金中抵繳欠款。 2. 如果因抵繳欠款而使保證金不足,貨棧業者應在海關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補繳差額。 根據參考資料,這一法條的適用範例可能包括貨棧業者在進出口過程中未繳納應付的稅款、規費或罰鍰,而海關可以從其保證金中抵繳欠款,如果保證金不足,則要求貨棧業者在一個月內補繳差額。

  • 規費名詞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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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27 條規定:「貨棧業者有欠繳稅款、規費或罰鍰時,海關得就其所繳保證金抵繳。保證金因前項抵繳而不足時,貨棧業者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