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26條的解釋: 1.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指的需要駐棧關員簽章的規定,以及第十五條第五項至第七項所規定關員監視的事項,在實施自主管理的貨棧中可以不需要辦理。 2. 第十五條第二項所指的未在逾期時間內拆櫃或拆盤,需要海關監視的事項,在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如果沒有海關派員監視,則不需要收取特別監視費。 參考資料: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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