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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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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經或並經駐棧關員簽章之規定及第十五條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關員監視之事項,於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得免辦理。
  2. 2.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稱逾期未拆櫃、拆盤應由海關監視事項,經准實施自主管理,未經海關派員監視者,免徵收特別監視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26條的解釋: 1.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指的需要駐棧關員簽章的規定,以及第十五條第五項至第七項所規定關員監視的事項,在實施自主管理的貨棧中可以不需要辦理。 2. 第十五條第二項所指的未在逾期時間內拆櫃或拆盤,需要海關監視的事項,在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如果沒有海關派員監視,則不需要收取特別監視費。 參考資料: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十五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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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26 條規定:「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稱經或並經駐棧關員簽章之規定及第十五條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