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口貨物因補貼或傾銷,致損害我國產業之認定,主管機關應調查並綜合評估下列事項: 一、該進口貨物之進口數量:包括進口增加之絕對數量及與我國生產量或消費量比較之相對數量。 二、我國同類貨物市價所受之影響:包括我國同類貨物因該進口貨物而減價或無法提高售價之情形,及該進口貨物之價格低於我國同類貨物之價格狀況。 三、對我國有關產業之影響:包括各該產業下列經濟因素所顯示之趨勢: (一)生產量。 (二)生產力。 (三)產能利用率。 (四)存貨狀況。 (五)銷貨狀況。 (六)市場占有率。 (七)銷售價格。 (八)涉案貨物之傾銷差額。 (九)獲利狀況。 (十)投資報酬率。 (十一)現金流量。 (十二)僱用員工情形及工資。 (十三)產業成長性。 (十四)募集資本或投資能力。 (十五)其他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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