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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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之進口貨物加工外銷時,該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不予退還。但原貨復運出口,符合本法免徵關稅規定者,所繳之平衡稅或反傾銷稅,得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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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46 條規定了關於平衡稅或反傾銷稅退還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如果進口貨物經過加工後再出口,且符合免徵關稅的規定,則繳交的平衡稅或反傾銷稅可以予以退還。這意味著如果貨物符合相關條件,原本必須支付的稅款可以退還給進口商。 參考資料: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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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