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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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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調查認定未損害我國產業、無補貼或傾銷後結案、第十五條或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終止調查、第四十三條完成期中調查或第四十四條完成落日調查者,於終止調查或完成調查公告之翌日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由提出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條是指在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中的第45-1條。根據該條規定,如果一個調查在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的規定下被確定並且未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無補貼或傾銷後結案、第十五條或第十五條之一的規定下終止調查、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下完成期中調查或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下完成落日調查,那麼在終止調查或完成調查公告的翌日起一年內,申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由提出申請。 參考資料: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條文來自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官方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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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45-1 條規定:「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調查認定未損害我國產業、無補貼或傾銷後結案、第十五條或第十五條之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4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