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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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為進行前二條有關停止或變更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損害我國產業是否可能繼續或再發生之調查認定時,應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進口量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增加。 二、進口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影響我國同類貨物市場價格。 三、進口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損害我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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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5條的規定,當經濟部進行調查認定以判定停止或變更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是否可能導致我國產業再次受損時,需要綜合考量下列因素: 1. 進口量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增加。 2. 進口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影響我國同類貨物的市場價格。 3. 進口是否可能繼續或再度損害我國產業。 舉例來說,如果經濟部調查認定停止或變更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可能導致進口量增加、進口影響市場價格以及進口對我國產業構成損害,則應考慮是否需要繼續課徵平衡稅或反傾銷稅以保護我國產業。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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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