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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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繳納之平衡稅或反傾銷稅,經發現輸出國生產者或出口商有提供或補償情事時,應加徵該提供或補償金額之平衡稅或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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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47 條,當納稅義務人繳納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時,如果發現輸出國的生產者或出口商有提供或補償的情況,則應加徵相應的提供或補償金額的平衡稅或反傾銷稅。這意味著如果輸出國的生產者或出口商提供了補貼或補償,這將會導致進口購買方需要支付額外的平衡稅或反傾銷稅。關於這一點,可以參考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10 條,該條規定了關於補貼或傾銷調查的程序。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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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