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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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提獎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作為十成分配,其分配標準如左: 一、緝獲機關五成。 二、承辦查緝機關二‧五成。 三、主辦查緝機關二‧五成。 前項第三款分配之獎金得提取百分之二十五,提充該機關辦公費用及特別辦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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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第2條規定了依法應提獎的主辦查緝機關在獎金分配上的比例。根據該條規定,獎金將作為十成分配,並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分配: 1. 緝獲機關占總獎金的五成。 2. 承辦查緝機關占總獎金的二‧五成。 3. 主辦查緝機關占總獎金的二‧五成。 根據細則第2條的最後一項規定,第三款分配之獎金的百分之二十五可用於支付該機關的辦公費用和特別辦公費用。 參考資料:《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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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