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照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5.06.29
廢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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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提獎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作為十成分配,其分配標準如左:
一、緝獲機關五成。
二、承辦查緝機關二‧五成。
三、主辦查緝機關二‧五成。
前項第三款分配之獎金得提取百分之二十五,提充該機關辦公費用及特別辦公費用。
緝私案件應提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每案未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者,全部分配給緝獲機關,其承辦查緝機關及主辦查緝機關免予分配。
依本細則分配之獎金每案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本細則由財政部核定發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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