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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5.06.29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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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提獎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作為十成分配,其分配標準如左: 一、緝獲機關五成。 二、承辦查緝機關二‧五成。 三、主辦查緝機關二‧五成。 前項第三款分配之獎金得提取百分之二十五,提充該機關辦公費用及特別辦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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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所稱緝獲機關,係指違章案件直接查緝行動之財務機關。第二款所稱承辦查緝機關,係指承辦違章案件之機關。第三款所稱主辦查緝機關,係指主辦違章案件之指揮監督審議核定裁決之最高財務機關。 前項各級機關之劃分,暫依附表之規定,其有性質不易區別時,得以部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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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私案件應提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每案未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者,全部分配給緝獲機關,其承辦查緝機關及主辦查緝機關免予分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85.06.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