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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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私案件應提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每案未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者,全部分配給緝獲機關,其承辦查緝機關及主辦查緝機關免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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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第 4 條規定,針對緝私案件,應該由主辦查緝機關提供緝獲案件的人員獎金。如果每個案件的獎金沒有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元,則全部的獎金都應分配給緝獲案件的機關。而承辦查緝機關及主辦查緝機關則不會獲得分配的獎金。 參考資料: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10075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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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