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4

快速跳轉

緝私案件應提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每案未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者,全部分配給緝獲機關,其承辦查緝機關及主辦查緝機關免予分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第 4 條規定,針對緝私案件,應該由主辦查緝機關提供緝獲案件的人員獎金。如果每個案件的獎金沒有超過新台幣一千二百元,則全部的獎金都應分配給緝獲案件的機關。而承辦查緝機關及主辦查緝機關則不會獲得分配的獎金。 參考資料: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10075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第 4 條規定:「緝私案件應提主辦查緝機關在事出力人員之獎金,每案未超過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者,全部分配給緝獲機關,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主管財務罰鍰提獎查緝機關分配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