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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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之展覽物品係指經左列單位核准且持有證明文件,證明係舉辦公開展覽會或展示會之進口物品: 一、依據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舉辦之商品展覽,經展出地之直轄市建設局或縣 (市) 政府核准者。 二、依據其他法令規定舉辦之展覽,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一般廠商或團體自辦公開展覽會、展示會或發表會,研討會、觀摩會等,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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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2條的解釋,進口的展覽物品需要具有相關核准的證明文件,證明其為舉辦公開展覽或展示會的進口物品。這些證明文件可以來自不同的單位,具體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依據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舉辦的商品展覽,核准單位為展出地之直轄市建設局或縣(市)政府。 範例:某公司在台北市舉辦一個商品展覽,並取得台北市建設局的核准文件,證明該展覽的物品為進口展覽物品。 二、依據其他法令規定舉辦的展覽,核准單位為相關主管機關。 範例:某個行業協會依據專業協會法規定舉辦一個展覽,並取得相應主管機關核准的文件,證明該展覽的物品為進口展覽物品。 三、一般廠商或團體自行舉辦的公開展覽會、展示會、發表會、研討會、觀摩會等,核准單位為相關主管機關。 範例:一家公司自辦一個展示會,並取得工商登記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文件,證明該展覽的物品為進口展覽物品。 以上解釋是基於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2條的規定,參考了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最新的相關解釋文件。
- 核名詞
- 持有名詞
- 在中華民國舉辦商展辦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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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