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所稱展覽物品,係指供公關展示用且以其數量合理者為限。展覽場所之建築材料、裝潢品、贈品、目錄及消耗品 (如油料試車材料等) 等均不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3 條的解釋,該法規所規定的展覽物品是指供公關展示用且數量合理的物品。該法規排除了展覽場所所需的建築材料、裝潢品、贈品、目錄和消耗品(如油料試車材料等)等。這意味著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物品才符合該法規所定的展覽物品的範疇。例如,如果一家汽車公司在車展上展示了一些新車型,這些新車型符合展覽物品的定義,因為它們是供公關展示用且數量合理的物品。而在同一車展上使用的展示台、展示用的海報和宣傳資料等則不符合展覽物品的定義,因為它們是裝潢品和消耗品。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