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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展覽物品,係指供公關展示用且以其數量合理者為限。展覽場所之建築材料、裝潢品、贈品、目錄及消耗品 (如油料試車材料等) 等均不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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