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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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之展覽物品,附有我國與外國政府或機構協議簽發之暫准通關證者,准憑該證辦理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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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規「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7條,進口的展覽物品如果附有我國與外國政府或機構協議簽發的暫准通關證,可以以該證件辦理通關手續。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及該法條中的參考資料或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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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