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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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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之展覽物品逾限未復運出口或就地出售或贈送者,應依進口通關手續及相關簽審規定辦理,依
核定
之應屬稅則號別及
完稅價格
計徵進口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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