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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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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之展覽物品逾限未復運出口或就地出售或贈送者,應依進口通關手續及相關簽審規定辦理,依核定之應屬稅則號別及完稅價格計徵進口稅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6 條,如果進口的展覽物品逾限未復運出口或就地出售或贈送,則應按照進口通關手續和相關簽審規定辦理。該法條要求根據核定的應屬稅則號別和完稅價格計算進口稅款。根據網路資料,例如在展覽結束後,如果進口展覽物品未能在限定時間內復運出口,展覽物品將被視為在當地銷售或贈送,進口商就需要根據相關規定辦理進口通關手續,並根據核定的稅則號別和完稅價格支付進口稅款。這樣可以確保進口商按照規定履行其稅務義務。

  • 核定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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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6 條規定:「進口之展覽物品逾限未復運出口或就地出售或贈送者,應依進口通關手續及相關簽審規定辦理,依核定之應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