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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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6 條,如果進口的展覽物品逾限未復運出口或就地出售或贈送,則應按照進口通關手續和相關簽審規定辦理。該法條要求根據核定的應屬稅則號別和完稅價格計算進口稅款。根據網路資料,例如在展覽結束後,如果進口展覽物品未能在限定時間內復運出口,展覽物品將被視為在當地銷售或贈送,進口商就需要根據相關規定辦理進口通關手續,並根據核定的稅則號別和完稅價格支付進口稅款。這樣可以確保進口商按照規定履行其稅務義務。
- 核定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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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