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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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關務人員擔任資訊、海務、工程、緝毒犬培育、訓練及領犬等工作或人事、會(主)計、統計職務者,除各級人事及會(主)計、統計主辦人員應分別適用其相關法規之職期調任規定外,得不受本辦法所定職期之限制。
- 2.政風及督察單位人員,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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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第 9 條規定了特殊情況下的職期調任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擔任資訊、海務、工程、緝毒犬培育、訓練及領犬等工作或人事、會(主)計、統計職務的關務人員,可以不受職期調任限制。這表示這些特定職務的人員可以適應機關內部需求的職務調動,而不受到一般職期調任的限制。 根據該條第2項,政風及督察單位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這意味著政風及督察單位的人員有其他特殊的調任規定,不受到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關務人員擔任著資訊部門的工作,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他可以依據機關需求進行職務調動,而不受職期調任的限制。同時,如果一名關務人員屬於政風及督察單位,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他將有其他的調任規定,不受該辦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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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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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