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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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及各關間關務人員申請調動,其作業需視關務署或各關職缺及業務需要辦理,調動後至少應服務滿一年,始得再行申請。但因應業務需要調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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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了關務署及各關間關務人員申請調動的辦法。根據該條規定,關務人員的調動需根據關務署或各關的職缺及業務需要辦理,且調動後需至少服務滿一年後才能再次申請調動。然而,如果是為了滿足業務需要而進行調動的情況,則不受這個限制。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關務人員希望調動到另一個關務署或關,他必須等待一年後才能再次提出調動申請,除非是因為業務需要而進行的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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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