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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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定,暫緩辦理調動: 一、最近一年內屆齡或命令退休或最近三個月內自願退休且已提出申請。 二、本人重症住院,或檢具醫療院所證明之個人特殊傷病。 三、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四、因業務特殊需要,且已逾延任或延長之期限。 五、擔任海關大型及行李檢查 X 光判讀、事後稽核;或關務署風險管理、稅則分類等人員,表現優良,且已逾延任或延長之期限。 六、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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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第 7 條規定了可暫緩辦理關務人員調動的情形。根據該條第一款,若關務人員在最近一年內要屆齡、命令退休,或在最近三個月內自願退休且已提出申請,將可暫緩辦理調動。第二款規定,當關務人員重症住院,或能提供醫療院所證明之個人特殊傷病證明時,也可暫緩調動。此外,第三款提及若關務人員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或因業務特殊需要已逾延任或延長期限,也可以暫緩辦理調動。 另外,第五款規定在擔任海關大型及行李檢查X光判讀、事後稽核;或關務署風險管理、稅則分類等人員且表現優良的情況下,也可以暫緩辦理調動。最後,第六款則明確指出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也可暫緩調動。 根據這些規定,當關務人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時,可以經權責機關首長核定,暫緩辦理調動。這些情形例如退休、重大疾病、家庭變故、業務特殊需要或其他不可抗力都可以成為暫緩調動的理由。 資料來源: -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F0030025)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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