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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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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務人員從事輪班工作除自願者外,以連續不超過五年為原則。由輪班工作調派機關內輪班工作者,至少一年內不再調派輪班工作。
  2. 2.因留職停薪致工作年資中斷者,其留職停薪前及回職復薪後之年資,同屬從事輪班或非輪班工作者,合併計算之。
  3. 3.輪班工作之調派,機關應視實際業務需要,並審酌同仁身體健康、家庭照顧及輪班工作經歷等因素,辦理調派作業。
  4. 4.第三條規定調動之關務人員,其調入機關之工作指派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第6-1條,有以下幾點明確規定: 1. 關務人員從事輪班工作需在連續不超過五年的原則下進行,非輪班工作者被調派至輪班工作的情況下,至少一年內不會再次被調派至輪班工作。 舉例:如果一位關務人員已經連續工作了五年的輪班,他在以後的一年內不會再被調派去輪班工作。 2. 若因留職停薪而導致工作年資中斷,則留職停薪前及回職復薪後的年資都可以合併計算。也就是說,當人員在工作時途中有休息或留職停薪的情況,這段休息期間的年資也會被合併計算進去。 舉例:如果一位關務人員在十年的工作期間中,有一年因為留職停薪而中斷工作,那麼當他回到工作崗位後,他的工作年資將會被計算為十一年。 3. 輪班工作的調派需要考慮實際業務需求,同時也要考慮同事的身體健康、家庭照顧以及輪班工作經驗等因素進行調派作業。 這表示調派輪班工作時,應該考慮到各種實際因素,如同事是否身體健康、是否需要照顧家庭,以及是否有以往的輪班工作經驗等等。 舉例:如果有一位關務人員有健康問題,無法適應輪班工作,機關在調派時應該考慮到他的身體狀況,並將他調派至非輪班的工作。 4. 根據第三條的規定,被調動的關務人員,他們在調入機關後的工作指派將按照第一條的規定進行。 舉例:如果一位關務人員被調動至另一個機關,那麼他在調動後所接受的工作指派將遵循第一條的輪班工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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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第 6-1 條規定:「關務人員從事輪班工作除自願者外,以連續不超過五年為原則。由輪班工作調派機關內非輪班工作者,至少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