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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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第6-1條,有以下幾點明確規定: 1. 關務人員從事輪班工作需在連續不超過五年的原則下進行,非輪班工作者被調派至輪班工作的情況下,至少一年內不會再次被調派至輪班工作。 舉例:如果一位關務人員已經連續工作了五年的輪班,他在以後的一年內不會再被調派去輪班工作。 2. 若因留職停薪而導致工作年資中斷,則留職停薪前及回職復薪後的年資都可以合併計算。也就是說,當人員在工作時途中有休息或留職停薪的情況,這段休息期間的年資也會被合併計算進去。 舉例:如果一位關務人員在十年的工作期間中,有一年因為留職停薪而中斷工作,那麼當他回到工作崗位後,他的工作年資將會被計算為十一年。 3. 輪班工作的調派需要考慮實際業務需求,同時也要考慮同事的身體健康、家庭照顧以及輪班工作經驗等因素進行調派作業。 這表示調派輪班工作時,應該考慮到各種實際因素,如同事是否身體健康、是否需要照顧家庭,以及是否有以往的輪班工作經驗等等。 舉例:如果有一位關務人員有健康問題,無法適應輪班工作,機關在調派時應該考慮到他的身體狀況,並將他調派至非輪班的工作。 4. 根據第三條的規定,被調動的關務人員,他們在調入機關後的工作指派將按照第一條的規定進行。 舉例:如果一位關務人員被調動至另一個機關,那麼他在調動後所接受的工作指派將遵循第一條的輪班工作規定。
- 非名詞
- 審酌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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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