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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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擔任主管關務人員,在同一單位任期以不超過三年為原則,期限屆滿,因業務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定,得再延長二年。但辦理業務與人民權益密切相關者,或為應業務需要,仍得隨時調動。
- 2.前項所稱同一單位,在關務署為科;在各關為課,未設課之單位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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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第6條的規定,非擔任主管關務人員的任期原則上不應超過三年,但可以根據業務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定延長二年。然而,如果辦理的業務與人民權益密切相關,或者出於應業務需要,仍然可以隨時調動。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關務人員能夠有效地執行其業務,同時適應業務變化和人民需求的變化。 參考資料: 1.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國家關務署。 2015年7月1日修正。 範例:如果某個關務署的科人員在同一個科任職已經超過三年,但因為業務的特殊需要,該科的業務急需這位人員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應得到機關首長的核定,可以再延長兩年任期。 因此,根據此條法規的規定,如果上述情況中的原告是一位關務人員,且他的任期已超過三年,被告應根據業務特殊需要和人民權益的考量,依法核定是否延長他的任期。
- 非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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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