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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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除前條所列人員外,其餘各級單位主管之職期為三年,期限屆滿,因業務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定,得連任一次。但必要時,得隨時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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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第5條,關務人員的職期通常為三年,期滿後可以連任一次。然而,在特殊情況下,機關首長可以核定並隨時調動關務人員。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關務人員能夠適時調適業務需要,並保持工作的連續性。例如,當某個關務單位在某次職期屆滿後仍需要該關務人員的服務,機關首長可以核定讓該人員連任一次,以確保業務的持續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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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