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關務署各組室主管及各關關務長、副關務長之職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因業務特殊需要,經關務署署長核定,連任期限屆滿,得特准延長一年。但必要時,得隨時調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規,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第4條規定,關務署各組室主管及各關關務長、副關務長的職期為三年,可以連任一次。如果因業務特殊需要,經關務署署長核定,剛好連任期限屆滿時,可以特准延長一年。此外,根據該法規,也允許在必要時進行隨時調動。因此,這條法規主要是用來管理關務署各組室主管、關務長和副關務長的職期及調動方式。根據關務署相關的規定,這些職位的每個任職期限為三年,可以連任一次。在業務特殊需要的情況下,可以經核定延長一年,同時也可以根據需要進行隨時調動。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關務署內部的領導層能夠有效地管理和執行相關業務。該法規的範例可能涉及到關務署內部的職位調動和人事安排,但具體範例需要參考關務署的相關資料才能確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