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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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為配合業務需要,每年於上、下半年度,各辦理該署及所屬各關間關務人員之調動一次。但必要時,得隨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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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第 3 條規定,關務署為配合業務需要,每年於上半年度和下半年度各辦理一次關務人員的調動。根據該辦法,關務署可以根據業務的需要隨時辦理調動,以確保業務的順利進行。具體的調動安排和辦法可參照經驗紀錄、業務需求和組織結構等因素來執行。例如,如果某個關務站在某個時期需要增加人員數量來應對較大的進出口貨物量,關務署可以進行調動,將人員從其他站點調到該站點,以確保該站點能夠有效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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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