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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連線申報有關事項依關稅法第十條規定,需經海關電腦記錄者,海關得委託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或由單一窗口以其電腦檔案代為記錄。
  2. 海關實施通關自動化有關事項,除前項規定者外,得視需要委託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或由單一窗口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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