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10 條使電子資料傳輸經海關電腦記錄即視為依法辦理,並允許海關以電子方式送達核定與處分。
Q · 海關用電子方式送達處分,我沒看到也算送達嗎?
算。電子送達一經電腦記錄即生效,救濟期限照樣起算
依關稅法第 10 條第四項,海關各項核定、處分、通知或決定之送達,得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行之,並於電腦記錄。電子送達依規定生效後,復查、訴願等救濟期限即開始起算,不會因為當事人沒去查看系統而暫停。實務上最大風險就是「文件到了系統、人卻不知道」,等回過神救濟期限常常已過。
今天進出口貨物的通關,幾乎不再靠紙本跑櫃台,而是跑在一條你看不見的數位管線上。第10條就是這條管線的法律地基。它說:依本法該辦的事、該送的報單與文件,只要用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的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就「視為」已經依法辦理或提出。對業者而言更現實的是第二項:海關可以要求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等業者,一律改用電腦連線或電子傳輸處理業務。更要注意第四項:海關的各種核定、處分、通知、決定,可以用電子方式送達並於電腦記錄。也就是說,那份決定你權益、起算你救濟期限的文件,可能不是寄到你信箱,而是落在通關系統裡。至於連線登記、傳輸程序、通關網路業者的許可條件,條文一律授權財政部訂定辦法。
關稅法第 10 條為通關自動化之法律基礎條文,確立三項核心效果:其一,採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並經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依法辦理或提出;其二,海關得要求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等業者改以電子方式處理業務;其三,海關之核定、處分、通知與決定得以電子方式送達並於電腦記錄,且通關網路業者須經財政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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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但關鍵在於「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第10條第一項規定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法辦理或提出。傳輸送出不等於記錄成功,務必確認系統回執顯示記錄有案並留存證據,否則主張曾提出時很難舉證。
算。第10條第四項允許海關之核定、處分、通知或決定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送達並於電腦記錄。電子送達依規定生效後,救濟期限即開始起算,不因當事人未查看而暫停。把每天查看通關系統當成收掛號信,是避免錯過期限的關鍵習慣。
對特定業者具強制性。第10條第二項規定海關得依通關自動化實施情形,要求經營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對這些業者而言是門檻與義務,不是可有可無的便民措施。
通關自動化的法律地基:電子記錄擬制依法辦理、海關得要求業者電子化、處分可電子送達、通關網路業者須許可。
電子傳輸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後,法律上等同已完成法定辦理或提出義務,無須再交紙本。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者,須經財政部許可,含最低資本額、收費基準等規範。
立即記錄送達生效日作為救濟期限起算基準,不服者於復查或訴願期限內提出,逾期喪失爭執機會。
確認系統回執顯示「記錄有案」,並截圖或存檔保留,作為日後主張已依法提出的證據。
建立每日登入通關系統查看核定與送達狀態的固定流程,當成像收掛號信一樣不能漏。
保存傳輸成功與記錄有案的回執,海關電腦記錄是爭執「有無提出」時最有力的證據。
電子送達於電腦記錄並依規定生效時即發生效力,知悉風險高;紙本送達需到達應受送達人,較易察覺。
不會。送達一經依規定生效,救濟期限即起算,不因當事人未查看而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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