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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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應辦理之事項、應提出之報單及其他相關文件,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或提出。
- 2.海關得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情形,要求經營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
- 3.前二項辦理連線或傳輸之登記、申請程序、管理、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4.海關所為各項核定、處分、通知或決定之送達,得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行之,並於電腦記錄。
- 5.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應經財政部許可;其許可與廢止之條件、最低資本額、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之審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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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關稅法第 10 條使電子資料傳輸經海關電腦記錄即視為依法辦理,並允許海關以電子方式送達核定與處分。
Q · 海關用電子方式送達處分,我沒看到也算送達嗎?
算。電子送達一經電腦記錄即生效,救濟期限照樣起算
依關稅法第 10 條第四項,海關各項核定、處分、通知或決定之送達,得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行之,並於電腦記錄。電子送達依規定生效後,復查、訴願等救濟期限即開始起算,不會因為當事人沒去查看系統而暫停。實務上最大風險就是「文件到了系統、人卻不知道」,等回過神救濟期限常常已過。
深度解讀
今天進出口貨物的通關,幾乎不再靠紙本跑櫃台,而是跑在一條你看不見的數位管線上。第10條就是這條管線的法律地基。它說:依本法該辦的事、該送的報單與文件,只要用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的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就「視為」已經依法辦理或提出。對業者而言更現實的是第二項:海關可以要求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等業者,一律改用電腦連線或電子傳輸處理業務。更要注意第四項:海關的各種核定、處分、通知、決定,可以用電子方式送達並於電腦記錄。也就是說,那份決定你權益、起算你救濟期限的文件,可能不是寄到你信箱,而是落在通關系統裡。至於連線登記、傳輸程序、通關網路業者的許可條件,條文一律授權財政部訂定辦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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