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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相關規定提出之資料,採與相關機關或其受託機構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得經由海關建置之關港貿單一窗口為之。
  2. 關務人員對於經由前項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之資料,應嚴守秘密。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第一項關港貿單一窗口之營運、管理、收費基準與資料之拆封、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實施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關稅法第 10-1 條的內容。簡單來說,就是當我們需要提供相關資料給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相關機關時,可以透過海關建置的關港貿單一窗口來辦理。這個窗口是透過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來處理資料的。而關務人員必須保守這些資料的機密性,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至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的營運、管理、收費基準、資料處理等相關事項,則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舉例來說,當我們要進口一批貨物時,需要提供相關資料給海關,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來辦理,讓整個流程更加方便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