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關稅法第10條之1是關港貿單一窗口的法源,讓通關資料一次傳輸、多機關共用,並要求關務人員對傳輸資料嚴守秘密。
Q · 報關資料丟進政府的單一窗口,會不會被外洩?
不會。關稅法10條之1第2項要求關務人員嚴守秘密
依關稅法第10條之1第2項,關務人員對於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的資料應嚴守秘密,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違反者須負法律責任。這條與第12條報關資料保密互補:第12條管你向海關提供的報關資料,本條管流經「單一窗口」這個跨機關平台的資料,外洩時兩條可一起主張。
進出口一票貨,背後不是只有海關在管。航港局要看、貿易簽審要審、檢驗檢疫要過,過去你得把同一批資料分別投給五個不同的機關系統,一個卡住整票就停。第10條之1做的事情,是把這些窗口塞進同一個入口:你只要連上海關建置的「關港貿單一窗口」傳一次,資料就分流到各機關。對你最關鍵的不是方便,是兩件事:第一,這個窗口傳輸的資料,關務人員必須嚴守秘密,洩漏要負責;第二,整套窗口怎麼運作、怎麼收費、你的資料被怎麼拆封蒐集利用,全部授權財政部用辦法訂,代表細節不在這條,而在底下的子法裡。看不懂這條,你會以為通關是報關行的事;看懂了,你知道你的營業資料正流經一個受法律保密拘束的政府平台。
關稅法第10條之1為通關電子化的法源規定,授權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資料經由海關建置的「關港貿單一窗口」一次傳輸、多機關共用,並課予關務人員對該窗口傳輸資料的保密義務,同時將窗口營運、收費與資料拆封蒐集利用等細節授權財政部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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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行。關稅法第10條之1第2項明文規定關務人員對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的資料應嚴守秘密,只有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才能例外,違反保密的人要負法律責任。這條與第12條報關資料保密互補:第12條管你向海關提供的報關資料,本條管流經單一窗口平台的資料,外洩時兩條可一起主張。
有。就算你委託報關行,他幫你傳的那批資料一樣走這個單一窗口,保密義務同樣保護你這個貨主。而且窗口的營運、管理與收費基準是財政部依第3項授權以辦法訂定,你可能被收的通關規費,依據就在這個子法裡。覺得收費不清不楚,可回頭查財政部依本條第3項訂定的收費辦法,看項目是否於法有據。
不一定。單一窗口背後串著航港、貿易簽審、檢驗、檢疫多個機關,海關只是建置與維運平台的角色。你的貨被擋,源頭可能在另一個你從沒聯絡過的機關。先確認是海關端還是單一窗口分流到其他機關那一段出問題,定位對了再找對應機關,比一直催報關行省好幾天。
海關建置、整合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檢疫的單一電子傳輸入口,達成一次傳輸、多機關共用。
單一窗口傳輸法源(第1項)、關務人員保密義務(第2項)、營運收費與資料利用授權財政部訂辦法(第3項)。
經手單一窗口傳輸資料的關務人員不得洩漏,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保密義務,違者負法律責任。
電子報關(第10條)是與海關單一機關連線傳輸,單一窗口(第10條之1)是跨多機關一次傳輸再分流。
查報單在單一窗口的流向,確認卡在海關端還是分流給檢驗、檢疫、簽審等機關那一段,再找對應機關。
引用第10條之1第2項保密義務,搭配第12條報關資料保密併同主張,保留傳輸與回應紀錄作證據。
查財政部依第10條之1第3項授權訂定的收費基準辦法,核對收費項目是否於法有據。
於合約載明資料僅透過單一窗口法定管道傳輸,外洩時引用第2項保密義務,比泛稱洩漏營業秘密更站得住。
第12條管你向海關提供的報關資料,10條之1管流經單一窗口平台的傳輸資料,兩條互補可併同主張。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0_1 | article_10 | article_12 |
|---|---|---|---|
| 規範客體 | 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資料 | 與海關電腦連線/電子傳輸之報單文件 | 向海關提供之報關資料 |
| 保密主體 | 關務人員(對窗口傳輸資料) | 未特設保密條款 | 關務人員(對報關資料) |
| 涉及機關 | 海關+航港/簽審/檢驗/檢疫多機關 | 海關單一機關 | 海關單一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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