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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關稅法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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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相關規定提出之資料,採與相關機關或其受託機構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得經由海關建置之關港貿單一窗口為之。
  2. 2.關務人員對於經由前項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之資料,應嚴守秘密。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3.第一項關港貿單一窗口之營運、管理、收費基準與資料之拆封、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實施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關稅法第10條之1是關港貿單一窗口的法源,讓通關資料一次傳輸、多機關共用,並要求關務人員對傳輸資料嚴守秘密。

Q · 報關資料丟進政府的單一窗口,會不會被外洩?

不會。關稅法10條之1第2項要求關務人員嚴守秘密

依關稅法第10條之1第2項,關務人員對於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的資料應嚴守秘密,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違反者須負法律責任。這條與第12條報關資料保密互補:第12條管你向海關提供的報關資料,本條管流經「單一窗口」這個跨機關平台的資料,外洩時兩條可一起主張。

白話解讀

進出口一票貨,背後不是只有海關在管。航港局要看、貿易簽審要審、檢驗檢疫要過,過去你得把同一批資料分別投給五個不同的機關系統,一個卡住整票就停。第10條之1做的事情,是把這些窗口塞進同一個入口:你只要連上海關建置的「關港貿單一窗口」傳一次,資料就分流到各機關。對你最關鍵的不是方便,是兩件事:第一,這個窗口傳輸的資料,關務人員必須嚴守秘密,洩漏要負責;第二,整套窗口怎麼運作、怎麼收費、你的資料被怎麼拆封蒐集利用,全部授權財政部用辦法訂,代表細節不在這條,而在底下的子法裡。看不懂這條,你會以為通關是報關行的事;看懂了,你知道你的營業資料正流經一個受法律保密拘束的政府平台。

法律定性

關稅法第10條之1為通關電子化的法源規定,授權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資料經由海關建置的「關港貿單一窗口」一次傳輸、多機關共用,並課予關務人員對該窗口傳輸資料的保密義務,同時將窗口營運、收費與資料拆封蒐集利用等細節授權財政部以辦法定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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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單一窗口傳的資料,海關的人會不會偷看拿去外流?

法律上不行。關稅法第10條之1第2項明文規定關務人員對經由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的資料應嚴守秘密,只有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才能例外,違反保密的人要負法律責任。這條與第12條報關資料保密互補:第12條管你向海關提供的報關資料,本條管流經單一窗口平台的資料,外洩時兩條可一起主張。

Q2我自己沒有報關系統,這條跟我有關嗎?

有。就算你委託報關行,他幫你傳的那批資料一樣走這個單一窗口,保密義務同樣保護你這個貨主。而且窗口的營運、管理與收費基準是財政部依第3項授權以辦法訂定,你可能被收的通關規費,依據就在這個子法裡。覺得收費不清不楚,可回頭查財政部依本條第3項訂定的收費辦法,看項目是否於法有據。

Q3通關卡關一定是海關的問題嗎?

不一定。單一窗口背後串著航港、貿易簽審、檢驗、檢疫多個機關,海關只是建置與維運平台的角色。你的貨被擋,源頭可能在另一個你從沒聯絡過的機關。先確認是海關端還是單一窗口分流到其他機關那一段出問題,定位對了再找對應機關,比一直催報關行省好幾天。

Q4關港貿單一窗口是什麼?

海關建置、整合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檢疫的單一電子傳輸入口,達成一次傳輸、多機關共用。

Q5關稅法第10條之1規範什麼?

單一窗口傳輸法源(第1項)、關務人員保密義務(第2項)、營運收費與資料利用授權財政部訂辦法(第3項)。

Q6什麼叫關務人員嚴守秘密?

經手單一窗口傳輸資料的關務人員不得洩漏,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負保密義務,違者負法律責任。

Q7單一窗口和電子報關差在哪?

電子報關(第10條)是與海關單一機關連線傳輸,單一窗口(第10條之1)是跨多機關一次傳輸再分流。

Q8通關卡關怎麼查原因?

查報單在單一窗口的流向,確認卡在海關端還是分流給檢驗、檢疫、簽審等機關那一段,再找對應機關。

Q9資料被單一窗口外洩怎麼追究?

引用第10條之1第2項保密義務,搭配第12條報關資料保密併同主張,保留傳輸與回應紀錄作證據。

Q10單一窗口的通關規費怎麼查依據?

查財政部依第10條之1第3項授權訂定的收費基準辦法,核對收費項目是否於法有據。

Q11委外報關合約怎麼納入保密保障?

於合約載明資料僅透過單一窗口法定管道傳輸,外洩時引用第2項保密義務,比泛稱洩漏營業秘密更站得住。

Q12關稅法10條之1 vs 第12條保密差在哪?

第12條管你向海關提供的報關資料,10條之1管流經單一窗口平台的傳輸資料,兩條互補可併同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10_1article_10article_12
規範客體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資料與海關電腦連線/電子傳輸之報單文件向海關提供之報關資料
保密主體關務人員(對窗口傳輸資料)未特設保密條款關務人員(對報關資料)
涉及機關海關+航港/簽審/檢驗/檢疫多機關海關單一機關海關單一機關

article_10_1

規範客體
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資料
保密主體
關務人員(對窗口傳輸資料)
涉及機關
海關+航港/簽審/檢驗/檢疫多機關

article_10

規範客體
與海關電腦連線/電子傳輸之報單文件
保密主體
未特設保密條款
涉及機關
海關單一機關

article_12

規範客體
向海關提供之報關資料
保密主體
關務人員(對報關資料)
涉及機關
海關單一機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輸出入・港湾関連情報処理システム(NACCS)による通関情報処理(関税法上の電子情報処理制度)
韓國관세법상 전자통관시스템 UNI-PASS(국가관세종합정보망)
中國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海关法》及单一窗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德國EU Single Window Environment for Customs(Verordnung (EU) 2022/2399)
法國guichet unique de l'UE pour les douanes(Règlement (UE) 2022/2399)
美國Automated Commercial Environment (ACE) International Trade Data System / Single Window(Executive Order 13659, SAFE Port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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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關稅法第 10-1 條規定:「依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相關規定提出之資料,採與相關機關或其受託機構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關稅法第 1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