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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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關就查扣之申請,經審核符合本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者,應即為查扣。
- 2.查扣之申請須補正者,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補正。於補正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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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第 3 條》,海關對於查扣的申請,如果符合該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及前條規定,則應當立即進行查扣。如果申請需要補正,海關應當立即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在補正之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 根據海關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海關對於運輸進出境的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的查扣,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前條規定,查扣的範圍和應當對查扣行為進行的程序也有明文規定。例如,補正通知的內容和期限等。 一個範例是,如果海關在進口貨物中查獲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的著作品或製版物,並且經審核後符合法規的要求,海關可以依照《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對該物品進行查扣。如果申請不完整或需補正,海關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並進行相應的程序。
- 核名詞
- 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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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