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了申請查扣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物品的程序,並明確了申請人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和保證金。 根據該條第1項,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如果想要申請海關查扣侵害其著作權或製版權的進口或出口物品,必須提供相當於該貨物完稅價格或離岸價格的保證金。同時,申請人還需要以書面清楚說明自己享有著作權或製版權、能夠辨認出侵害物品的描述和侵害事實。 該條第2項進一步強調了對於第一項中提到的事項應進行釋明。 第3項則指出,保證金可以以政府發行的公債、銀行定期存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信託投資公司的普通信託憑證或授信機構的保證等方式進行代替。 最後,第4項要求對於提供的擔保,應該在海關設定質權。 範例:例如,某公司是某本書的著作權人,發現有人將未經授權的書籍進行進口或出口。該公司根據本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向貨物的進出口地海關提出了查扣申請。在申請中,該公司提供了相關的著作權證明文件,描述了侵權物品的特徵和侵權事實,并提供了等值於該物品完稅價格或離岸價格的保證金。最終,該公司與海關達成協議,海關根據法規查扣了侵權物品,並設定了相應的質權。
相關函釋 1 則
- 著作權名詞
- 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 擔保名詞
- 質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