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4.01.27
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 海關就查扣之申請,經審核符合本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者,應即為查扣。
- 查扣之申請須補正者,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補正。於補正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
(刪除)
- 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依本法第九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申請檢視被查扣物者,應以書面向貨物輸入或輸出地海關為之。
- 前項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為之。
- 海關為前項指定時,應注意不損及被查扣物機密資料之保護。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4.01.2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