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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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依本法第九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申請檢視被查扣物者,應以書面向貨物輸入或輸出地海關為之。
- 2.前項檢視,應依海關指定之時間、處所及方法為之。
- 3.海關為前項指定時,應注意不損及被查扣物機密資料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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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申請人或被查扣人可依本法第九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以書面向貨物輸入或輸出地海關申請檢視被查扣物。這表示申請人或被查扣人可以向相關的海關提出申請,要求檢視被查扣的物品。 2. 在進行檢視時,應按照海關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方法進行。這表示海關會指定具體的時間、地點和方法供申請人或被查扣人進行檢視。 3. 海關在指定時間時,應注意保護被查扣物的機密資料,以防止其損害。這表示海關在進行指定時應注意不損及被查扣物中的機密資料的保護。 有關此法條的參考資料為「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最新版本的資料可以找到於財政部關務署網站。
- 第九十條之一第四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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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