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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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海關在查扣到被確定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的物品後,可以根據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將查扣物品的數量以及發貨人、進口人和收貨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地址告知申請人。 參考資料: 《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80011
- 確定判決名詞
- 著作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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