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者,應於貨物進口時,檢具民間機構經營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審核證明表,向進口地海關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的第11條規定,當民間機構依照該辦法的第2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時,應在進口貨物時提交民間機構經營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審核證明表,向進口地海關進行申請。 有關法條的參考資料為「民間機構進口貨物分期繳納關稅審核及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的相關內容,民間機構若要分期繳納關稅,需提交審核證明表給進口地海關作為申請的文件依據。例如,一家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並根據該辦法的第2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在進口貨物時,他們需要提供民間機構經營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審核證明表,以此向進口地海關進行申請。
- 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