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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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12條,核准分期繳納進口關稅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分期繳納進口關稅時,需要提供以下擔保之一給海關: 1. 政府發行之公債券 2. 銀行定期存款單 3. 信用合作社定期存款單 4. 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5. 授信機構的保證 6. 由經營外匯的銀行開出的以海關為受益人的信用狀 其中,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擔保需要在海關設定質權,並且需要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放棄行使抵銷權。而第五款的保證人則需要放棄先訴抗辯權。 例如,若一家民間機構要申請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可以提供銀行定期存款單作為擔保,並將此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於海關。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擁有放棄抵銷權的義務,同時民間機構也需要放棄先訴抗辯權。
- 核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質權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先訴抗辯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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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