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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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間機構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貨物,應繳納進口關稅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得申請自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之日起屆滿一年後,分六十個月平均繳納,每月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但最後一個月不在此限。
- 2.民間機構進口合於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貨物,應繳納進口關稅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得申請自該交通建設完工之日起屆滿一年後,分六十個月平均繳納,每月應繳納之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但最後一個月不在此限。
- 3.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如為分期興建、分期進口者,按各該期實際應繳納進口關稅及各該期開始營運或完工之日期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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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13條,有以下幾個規定: 1. 第一項規定:民間機構進口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且進口關稅金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的貨物,可以申請在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一年後起,分六十個月平均繳納進口關稅。每個月應繳納的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但最後一個月不受此限制。 舉例:假設一家民間機構進口了一批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貨物,進口關稅總額為新台幣六百萬元。該交通建設於2020年1月1日開始營運,該機構可以在2021年1月1日後的六十個月內平均繳納進口關稅,每月應支付的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 2. 第二項規定:民間機構進口符合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且進口關稅金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的貨物,可以申請在該交通建設完工一年後起,分六十個月平均繳納進口關稅。每個月應繳納的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但最後一個月不受此限制。 舉例:假設一家民間機構進口了一批符合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的貨物,進口關稅總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該交通建設於2019年1月1日完工,該機構可以在2020年1月1日後的六十個月內平均繳納進口關稅,每月應支付的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百萬元。 3. 第三項規定:民間機構如果根據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的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而該建設是分期興建或分期進口的情況,則進口關稅的繳納按實際應繳納關稅金額和各期開始營運或完工的日期分別計算。 這些規定可依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13條的相關文字解釋。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條第三項條文
- 第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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