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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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規定分期繳納關稅者,民間機構應於開始營運或完工之日起十個月內,檢具交通主管機關證明實際開始營運或完工日期之文件,向海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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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14條,民間機構如果要分期繳納關稅,必須在開始營運或完工後的十個月內,向海關提出申報,並提供交通主管機關證明實際開始營運或完工日期的文件作為證明。 其中,對於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的相關法條,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 《向民間機構提供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輔導及教育業務作業辦法》(財政部關稅處,2005年10月14日公布) 該辦法針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提供了具體的指引和規範,包含了申報流程、文件要求等。 範例參考: 根據財政部關稅處公布的《向民間機構提供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輔導及教育業務作業辦法》,民間機構X在完成一項交通建設工程後,於2021年1月1日向海關提出了分期繳納關稅的申報。同時,他們還提供了交通主管機關發給的工程完工證明文件,文件上明確記載了該工程的實際完工日期為2020年11月30日。根據相關法條,民間機構X的分期繳納關稅申報程序符合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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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