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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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15條,如有核准分期繳納關稅的案件,有以下兩點規定: 1. 如果逾期未繳納關稅,根據關稅法的規定,將加徵滯納金,並向納稅義務人或保證人追繳。 2. 如果連續三期未繳納,除了廢止原本的核定繳納期限外,應徵的滯納金將從開始欠繳關稅的翌日開始計算,並向納稅義務人或保證人追繳。 根據此法規,如果一家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並享有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的權利,但這家機構逾期未能按時繳納關稅,根據關稅法的規定,該機構將被要求支付滯納金。如果這家機構連續三個期限都未能繳納,其原本的核定繳納期限將被取消,並且滯納金將從欠繳關稅的翌日開始計算。在這種情況下,機構需要向納稅義務人或保證人追繳滯納金。 參考資料: -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關稅法
- 核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滯納金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追繳名詞
- 保證人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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