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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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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准分期繳納關稅之進口貨物,於稅款繳清前,變更原目的以外之用途者,廢止核定之分期繳納期限,追繳關稅,並依關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但經交通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同意轉讓合於本條例獎勵之民間機構供其興建或經營者,准由受讓機構繼續分期繳納關稅。
  2. 2.前項准予繼續分期繳納之關稅,以海關原核定未到期部分為限;其已到期應納稅款,受讓機構應先一次繳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16 條的內容,在核准分期繳納關稅的進口貨物中,若變更用途與原目的不符,則應廢止原核定的分期繳納期限,追繳關稅並加徵滯納金。然而,若該進口貨物經交通主管機關核轉轉財政部同意轉讓給符合該條例獎勵條件的民間機構進行興建或經營,則受讓機構可以繼續按照原核定的分期繳納關稅的規定進行繳納。 參考資料:交通部「民間機構參與政府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16 條。

  • 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追繳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滯納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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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16 條規定:「核准分期繳納關稅之進口貨物,於稅款繳清前,變更原目的以外之用途者,廢止原核定之分期繳納期限,追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