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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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16 條的內容,在核准分期繳納關稅的進口貨物中,若變更用途與原目的不符,則應廢止原核定的分期繳納期限,追繳關稅並加徵滯納金。然而,若該進口貨物經交通主管機關核轉轉財政部同意轉讓給符合該條例獎勵條件的民間機構進行興建或經營,則受讓機構可以繼續按照原核定的分期繳納關稅的規定進行繳納。 參考資料:交通部「民間機構參與政府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16 條。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追繳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滯納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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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