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第五條進口貨物免稅清表、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案件審核證明表及第十條進口貨物分期繳納關稅清表、民間機構經營交通建設申請進口貨物分期繳納關稅案件審核證明表之格式,由財政部會商交通部訂定並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18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範例。因此,對於該條條文的解釋和相關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確切答案。
- 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