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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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進口左列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之貨物,供其興建交通建設使用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免徵關稅: 一、營建機器、設備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二、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三、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 2.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進口左列貨物,供其經營交通建設使用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 一、營運機器、設備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二、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三、電聯車、高速鐵路車輛及其所需之零組件。
- 3.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進口第一項所列貨物,如係國內已製造供應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分期繳納關稅。
- 4.前三項貨物以自行進口供自用者為限。其進口之零組件,須委託其他廠商代為加工、裝配或製造者,應經交通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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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2條的規定,本條例獎勵對於參與交通建設的民間機構進口特定貨物提供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的優惠。這些貨物包括營建機器、設備及其所需之零組件、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及其所需之零組件、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營運機器、設備及其所需之零組件、電聯車、高速鐵路車輛及其所需之零組件。如果這些貨物在國內已經有製造供應,則可以申請分期繳納關稅。另外,這些貨物必須是民間機構自行進口供自用,如果涉及進口的零組件需要委託其他廠商加工、裝配或製造,則需要經過交通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同意。這些規定是為了鼓勵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並提供相應的稅務優惠。相關參考資料可以查閱《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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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