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 1.民間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者,應於首批貨物進口前,檢具左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核備: 一、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取得之核准文件影本。 二、核准計畫案內預計進口貨物總表,載明合計金額及預定最後進口日期;其為分期興建分期進口者,應包括各該期之最後進口日期。
- 2.前項核備之最後進口日期,如因事實需要,於到期前,得向交通部申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 3.第一項核備計畫案內預計進口貨物,如因修正原計畫,致有變更者,應於核備最後進口日期前,向交通部申請核備,其為分期興建者,得於各該期貨物核備最後進口日期前申請之。但變更貨物、規格或減少數量者,不在此限。
- 4.交通部依本條核備之案件,其核備函應載明該案之交通主管機關,並以副本抄送該交通主管機關與財政部及各地區關稅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3條的規定,民間機構如欲申請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需要向交通部提出核備申請時,必須檢附以下文件: 1. 核准文件的影本:民間機構必須按照該辦法第6條的規定取得的核准文件的影本。 2. 核准計畫案內預計進口貨物總表:此總表須包含進口貨物的金額總計及最後進口日期的預定。如果是分期興建需要分期進口的情況,還必須包括各期的最後進口日期。 此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核備的最後進口日期因實際情況需要,在到期前可以向交通部申請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計畫案內預計進口貨物發生變更,應在核備的最後進口日期前向交通部申請核備。不過,如果只是變更貨物、規格或減少數量的情況,則不受此限制。 最後,根據第4項的規定,交通部核備的函件上應該註明涉及到的交通主管機關,並且副本要抄送給該交通主管機關、財政部和各地區的關稅局。
- 核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