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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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未依第三條規定經交通部核備前,已進口放行之貨物,不得補辦核備,申請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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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4條,如果一個民間機構未按照該法第三條的規定事先獲得交通部的核備,而已經進口並放行的貨物,該機構就不得再次申請核備以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 例子可以是一個未經核備的民間機構在進口貨物時未按照法規申請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然後該貨物已經被海關放行。在這種情況下,該民間機構將不得再次申請核備以免徵或分期繳納關稅。
- 第三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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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