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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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機構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於貨物進口前,檢具左列文件,分別向核備函載明之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案件審核證明表及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 一、交通部核發之核備函影本。 二、整批或分批進口貨物免稅清表。 三、貨物型錄、說明書或設計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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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5 條規定,民間機構在進口貨物前需檢附以下文件向核備函載明之交通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案件審核證明表及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 一、交通部核發之核備函影本。 這表示民間機構需提供交通部核發的核備函影本,作為申請的一部分。 二、整批或分批進口貨物免稅清表。 這意味著民間機構需要填寫並提交整批或分批進口貨物免稅清單,清單中列出了進口的貨物。 三、貨物型錄、說明書或設計流程圖。 此項規定要求民間機構提供貨物的型錄、說明書或設計流程圖,這些文件用於詳細描述進口貨物的規格和特點。 根據資料提供的範例,有關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關稅的情況,民間機構需要向相關機關提交以上文件以進行審核和核發相應的證明文件。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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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