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6 條,民間機構申請免徵關稅時,需要向進口地海關提供兩份文件:一是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案件審核證明,二是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證明文件。如果民間機構未能即時提供文件,但能夠補正的話,海關可以根據關稅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的規定,允許民間機構繳納相當金額的保證金,並將貨物先行驗放,並限期要求民間機構補辦手續,如果逾期未補辦的話,保證金會被沒收。 參考資料: 1.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中華民國財政部,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50040 2. "關稅法",中華民國財政部,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50001 3. "民間機構興建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關稅案件審核辦法",中華民國財政部,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img/EG005/IMG/2003/12/200312317001001/200312317001001.pdf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五條之一第三項條文
- 沒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