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7

快速跳轉

民間機構免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因轉讓,或復運出口委託他人加工、裝配或製造等變更用途,致與免徵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者,原進口之民間機構或現貨物持有人,應自轉讓或變更用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原進口地海關按轉讓或變更用途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繳關稅。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逾財政部規定年限者。 二、經交通主管機關轉財政部同意,轉讓合於本條例獎勵之民間機構供其興建交通建設使用者。 三、經交通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同意復運出口者。 四、經交通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同意委託其他廠商代為加工、裝配或製造後,仍供興建交通建設使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7條,如果進口的免稅貨物因轉讓、復運出口委託他人加工、裝配或製造等變更用途,導致與免稅條件或用途不符,原進口的民間機構或現貨物持有人應在轉讓或變更用途後的30天內向原進口地的海關補繳關稅,補繳金額按照轉讓或變更用途時的價格和稅率計算。然而,以下情況不受此限制: 1. 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年限。 2.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同意,轉讓給符合該條例獎勵的民間機構用於興建交通建設。 3.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同意後進行復運出口。 4. 經交通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同意後委託其他廠商代為加工、裝配或製造後,仍用於興建交通建設。 資料來源: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104.02.26修正),財政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90085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7 條規定:「民間機構免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因轉讓,或復運出口委託他人加工、裝配或製造等變更用途,致與免徵關稅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進口貨物免徵及分期繳納關稅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