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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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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貨物之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如下: 貨物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物出口價格(F.O.B.)=附加價值率
  2. 2.在低度開發國家使用中華民國原產材料生產之貨物,該中華民國原產材料於計算附加價值率時不列入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10條規定了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貨物的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根據該規定,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為貨物出口價格(F.O.B.)減去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除以貨物出口價格(F.O.B.)。此外,在低度開發國家使用中華民國原產材料生產的貨物中,不將中華民國原產材料納入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的計算中。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財政部與行政院經濟部「行為時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10條 - 財政部財稅字第103046000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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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10 條規定:「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貨物之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如下: 貨物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