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10條規定了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貨物的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根據該規定,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為貨物出口價格(F.O.B.)減去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除以貨物出口價格(F.O.B.)。此外,在低度開發國家使用中華民國原產材料生產的貨物中,不將中華民國原產材料納入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的計算中。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財政部與行政院經濟部「行為時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10條 - 財政部財稅字第103046000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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