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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貨物之附加價值率計算公式如下: 貨物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C.I.F.)/貨物出口價格(F.O.B.)=附加價值率
  2. 在低度開發國家使用中華民國原產材料生產之貨物,該中華民國原產材料於計算附加價值率時不列入直、間接進口原材料及零件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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