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11條規定了低度開發國家進口的原產地認定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進口商如果希望申請優惠關稅,需要提交原產地證明書並符合以下運輸規定: 1. 直接運送:貨物必須直接從出口國運抵台灣。 2. 轉運限制:為了達到過境或暫時儲存倉庫的目的,如果貨物需要在另一個國家轉運,則在轉運期間除卸貨和再裝貨之外,不得進行加工或其他作業。 此外,前述的原產地證明書必須由出口國政府機關進行認證,其格式由財政部制定並公告。 舉例來說,假設A國是一個低度開發國家,B國是A國的進口國家,C國是B國的鄰國。如果一批貨物從A國出口到B國,並希望享受優惠關稅待遇,根據第11條的規定,該批貨物必須直接從A國運往B國,並且在轉運期間不得進行加工或其他作業。同時,進口商需要向財政部提供由出口國政府機關認證的原產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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