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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原產貨物,申請優惠關稅者,進口時應檢具原產地證明書,並應符合下列運輸規定: 一、自出口國直接運達中華民國。 二、為過境或暫時儲存倉庫之目的,須自另一國家轉運者,該轉運貨物在轉運期間除卸貨、再裝貨外,不得從事加工或其他作業。
  2. 前項原產地證明書應經出口國政府機關認證,其格式由財政部訂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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