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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低度開發國家原產地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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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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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原產貨物,申請優惠關稅者,進口時應檢具原產地證明書,並應符合下列運輸規定: 一、自出口國直接運達中華民國。 二、為過境或暫時儲存倉庫之目的,須自另一國家轉運者,該轉運貨物在轉運期間除卸貨、再裝貨外,不得從事加工或其他作業。
前項原產地證明書應經出口國政府機關
認證
,其格式由財政部訂定並公告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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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一般貨物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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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低度開發國家原產地認定基準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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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自由貿易協定之原產地認定基準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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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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