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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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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原產貨物,申請優惠關稅者,進口時應檢具原產地證明書,並應符合下列運輸規定: 一、自出口國直接運達中華民國。 二、為過境或暫時儲存倉庫之目的,須自另一國家轉運者,該轉運貨物在轉運期間除卸貨、再裝貨外,不得從事加工或其他作業。
  2. 2.前項原產地證明書應經出口國政府機關認證,其格式由財政部訂定並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11條規定了低度開發國家進口的原產地認定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進口商如果希望申請優惠關稅,需要提交原產地證明書並符合以下運輸規定: 1. 直接運送:貨物必須直接從出口國運抵台灣。 2. 轉運限制:為了達到過境或暫時儲存倉庫的目的,如果貨物需要在另一個國家轉運,則在轉運期間除卸貨和再裝貨之外,不得進行加工或其他作業。 此外,前述的原產地證明書必須由出口國政府機關進行認證,其格式由財政部制定並公告。 舉例來說,假設A國是一個低度開發國家,B國是A國的進口國家,C國是B國的鄰國。如果一批貨物從A國出口到B國,並希望享受優惠關稅待遇,根據第11條的規定,該批貨物必須直接從A國運往B國,並且在轉運期間不得進行加工或其他作業。同時,進口商需要向財政部提供由出口國政府機關認證的原產地證明書。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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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11 條規定:「自低度開發國家進口之原產貨物,申請優惠關稅者,進口時應檢具原產地證明書,並應符合下列運輸規定: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