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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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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與我國簽定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其進口貨物之原產地分別依各該協定、協議或其授權商定文件所定原產地認定基準認定之。
  2. 2.前項授權商定之原產地認定基準,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12條,進口貨物的原產地可以根據與我國簽定的貿易協定或協議來認定。具體的認定基準則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公告。根據我所查到的資料,目前台灣地區簽訂了許多貿易協定或協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等國家。根據這些協定或協議,進口貨物的原產地認定會依據各該協定或協議所規定的認定基準進行。具體的原產地認定基準可能因協定或協議而有所不同,需要具體參考相關協定或協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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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12 條規定:「與我國簽定貿易協定、協議之國家或地區,其進口貨物之原產地分別依各該協定、協議或其授權商定文件所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