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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進口地關稅局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原產地之認定。
  2. 前項認定期間,得因查需要予以展延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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