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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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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進口地關稅局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原產地之認定。
  2. 2.前項認定期間,得因查需要予以展延二個月,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納稅義務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4-2條,進口地關稅局應在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原產地的認定。該認定期間如有查核需求,可以展延二個月,但僅限展延一次,且必須通知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批進口貨物在1月1日申報進口,根據該規定,進口地關稅局應在3月1日前完成原產地的認定。如果由於查核需要,進口地關稅局決定展延期限,則必須在展延之前通知納稅義務人。

  • 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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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4-2 條規定:「進口地關稅局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原產地之認定。前項認定期間,得因查核需要予以展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