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4-2條,進口地關稅局應在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原產地的認定。該認定期間如有查核需求,可以展延二個月,但僅限展延一次,且必須通知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批進口貨物在1月1日申報進口,根據該規定,進口地關稅局應在3月1日前完成原產地的認定。如果由於查核需要,進口地關稅局決定展延期限,則必須在展延之前通知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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