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4-1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過程中,如果納稅義務人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應通知進口地關稅局。進口地關稅局接到通知後,應將樣品及相關資料送相關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接獲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的回覆後,進口地關稅局應綜合其他查得之事證,認定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 例如,當一家企業申報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有爭議時,他們可以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進口地關稅局會接到通知並收到企業提供的樣品和相關資料,然後將其送交給相關機關或專業機構進行協助認定。最終,進口地關稅局將根據其他查得的事證綜合判斷,確定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