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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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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產地認定過程中,納稅義務人依關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者,應通知進口地關稅局,進口地關稅局接到通知時,應將樣品及相關資料送相關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
  2. 2.進口地關稅局於接獲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之回覆後,應綜合其他查得之事證,認定該進口貨物之原產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4-1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過程中,如果納稅義務人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應通知進口地關稅局。進口地關稅局接到通知後,應將樣品及相關資料送相關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接獲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的回覆後,進口地關稅局應綜合其他查得之事證,認定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 例如,當一家企業申報進口貨物的原產地有爭議時,他們可以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進口地關稅局會接到通知並收到企業提供的樣品和相關資料,然後將其送交給相關機關或專業機構進行協助認定。最終,進口地關稅局將根據其他查得的事證綜合判斷,確定該進口貨物的原產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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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4-1 條規定:「原產地認定過程中,納稅義務人依關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貨物主管機關或專業機構協助認定者,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