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款所稱完全生產貨物如下: 一、自一國或地區內挖掘出之礦產品。 二、在一國或地區內收割或採集之植物產品。 三、在一國或地區內出生及養殖之活動物。 四、自一國或地區內活動物取得之產品。 五、在一國或地區內狩獵或漁撈取得之產品。 六、由在一國或地區註冊登記之船舶自海洋所獲取之漁獵物及其他產品或以其為材料產製之產品。 七、自一國或地區之領海外具有開採權之海洋土壤或下層挖掘出之產品。 八、在一國或地區內所收集且僅適用於原料之回收之使用過之物品或於製造過程中所產生之賸餘物、廢料。 九、在一國或地區內取材自第一款至第八款生產之物品。
根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6 條,完全生產貨物的定義如下: 一、自一國或地區內挖掘出的礦產品。 例如,某國從其國內的礦山中開採出的煤炭被視為完全生產貨物。 二、在一國或地區內收割或採集的植物產品。 舉例來說,某國內的農民在其領土內種植的水果屬於完全生產貨物。 三、在一國或地區內出生且養殖的活動動物。 比方說,某國的農場飼養、養殖出來的牛隻被認定為完全生產貨物。 四、自一國或地區內活動動物取得的產品。 例如,某國的漁民在其領海內捕獲的魚類被視為完全生產貨物。 五、在一國或地區內狩獵或漁撈取得的產品。 舉例來說,某國的獵人獵取的野生動物皮毛屬於完全生產貨物。 六、由在一國或地區註冊登記的船舶自海洋中捕獲的漁獵物及其他產品,或以其為材料生產的產品。 比方說,某國的漁船在國際海洋中捕撈到的魚類被視為完全生產貨物,同樣,以此魚類為原料生產的魚肉製品也屬於完全生產貨物。 七、自一國或地區之領海外具有開採權的海洋土壤或下層挖掘出的產品。 例如,某國的油礦公司在其國外領海外開採到的石油被認定為完全生產貨物。 八、在一國或地區內所收集且僅適用於原料回收使用或製造過程中產生的剩餘物、廢料。 舉例來說,某國的回收工廠所收集並用於再利用的廢紙屬於完全生產貨物。 九、在一國或地區內取材自第一款至第八款所生產的物品。 比方說,某國的造船廠使用該國挖掘出的礦石為原料製造船舶,這些船舶被認定為完全生產貨物。 以上是根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 6 條的解釋,範例的來源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以法律文本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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